本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可否又约定终止条件。或者约定终止的条件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以上规定表明,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合同终止条件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因此,只要出现终止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即可终止。可否将法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条规定表明:当事人可以将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但不能因此规避按解除合同条件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合同履行中,李某的驾驶证因故被吊销,李某因此不能继续从事驾驶工作,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情形中出现了,公司可以依据约定的该项条件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双方约定的该项终止条件与法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解除条件相同,公司虽然可以与
其实,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误区,比如,有很多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往往公司使用员工到第九年就不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怕一但签订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使用员工一辈子,而员工以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终身了,其实都是误区,无论是短期合同还是长期合同,其实都可以约定终止条件,关键还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要和谐,现在不是讲和谐社会嘛?光想靠一份劳动合同就能解决这些问题,是很难的,不是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