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2日至2007年12月31日,该合同的试用期间能约定多少?在上海!
答:《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那么以上劳动合同期间2007年1月2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不满一年。但有人认为,2007年1月1日元旦放假,不算工作时间,也可以算满一年。
试用期间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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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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