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2008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法律顾问  劳动仲裁  漂浮物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 :| 主页>经典案例>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03 点击: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张某于200511至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每年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10000元。 2008228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当张某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遭到公司拒绝。张某认为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协商不成,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观点:

    张某认为,合同到20082月底终止,双方不再续签,公司应当按照200811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是20073月签订的,当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出台,故公司在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时应适用以前的法规,而不是《劳动合同法》,张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劳动仲裁

仲裁查明,张某于200511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订立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312008228 2008228日在合同期满之日,公司向张某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该法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已做出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最后,在仲裁的主持调解下,双方通过调解公司支付了张某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终止的,用人单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签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终止的,用人单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应从200811起计算,因此,张某200712月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合同于2008228期满终止,年限不满六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张某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