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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来源: 作者:宋普文律师 时间:2008-02-28 点击:

(一)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在职工离职时与劳动者约定,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并非所有员工都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只有那些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确实掌握了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才是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的主体。
    2
、应明确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期限不应超过三年。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不得超过2年。
     3
、企业应当给予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很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目前,我国尚无关于补偿数额的统一和权威的标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补偿费的标准一般根据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与上一年度该员工的总报酬来确定,一般不应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上一个年度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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