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明确月工作日20.83天,计薪日21.75天。一石激起千层浪,该通知的发布导致不断有客户打电话来问,日工资、加班工资、事假等工资如何计算?其实劳动部发布该通知是基于国务院新的假期时间的调整,由原来的法定假日10天变成了11天,月工作日由原来的20.92变成了20.83天。而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所以月计薪日应该是21.75天。但是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支付按照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150、200、或300%支付加班工资,但第十四条油规定,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为分母,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为分母计算。所以按照新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规定的计薪日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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