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时产生很多问题,
比如在实践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哪有用人单位会出具书面的拒付工资通知?出具了劳动者会去仲裁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没有拒付证明的,时效怎么认定,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难题。
这里要提醒劳动者,一旦单位有拒付证明的,一定要在60天的时效内申请仲裁,否则会尚失法律保护的途径之一,但一旦时效超过就没有办法维权了嘛?我看也不一定,劳动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在2年内被发现的,可以通过举报进行劳动监察。不过新的仲裁调解法出台后,时效改成1年。
劳动争议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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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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