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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04 点击:

项目

待遇标准


对象

 

生育生活津

生育医疗费补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顺产

难产

晚育

多胞胎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三个月

增加半个月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本人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一个半月

本人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一个月

3000

500

300

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个月

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半月

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月

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一年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个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一个半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一个月

3000

500

300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个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半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月

3000

500

300

注:本市200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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