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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生育生活津 贴 |
生育医疗费补 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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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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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 |
难产 |
晚育 |
多胞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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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三个月 |
增加半个月 |
增 加 一 个 月 |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
本人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一个半月 |
本人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一个月 |
3000元 |
500元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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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个月 |
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半月 |
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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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一年 |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个月 |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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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一个月 |
3000元 |
500元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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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个月 |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半月 |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月 |
3000元 |
500元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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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市200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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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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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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