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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特色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2-28 点击:

                                                            《劳动合同法》特色法律服务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权的“利剑”,同时也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部法律对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将会有重大的调整,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有方式,对现行企业用工成本、用工模式等将带来全方位的影响。这对于企业来说将面临更为严格的考验,也将必须更加谨慎地处理好相关的劳动管理事务和劳动争议事宜。如何用好用足新的《劳动合同法》,审时度势、未雨绸缪,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思路、预先应对,将成企业管理者不得不重新深思的课题。
    为使企业更好把握、适应因变化而带来的挑战和困惑,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将面向企业推出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我们将利用我们优秀的劳动法专业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以下咨询及培训服务:
    了解《劳动合同法》对现行人力资源管理操作提出的新要求; 帮助企业了解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及人力资源管理将会遇到的困惑和难题;深刻理解新劳动法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影响及转型;掌握如何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以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帮助企业在新法制环境下及时调整管理思路,维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2、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3、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4、关于办理用工手续的新规定
5、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知情权的新规定;
6、关于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新规定
7、关于劳动合同成立、生效和理解的新规定;
8、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新规定
9、关于试用期的新规定
10、关于服务期的新规定
11、关于竞业限制的新规定
12、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新规定
13、关于劳动合同撤销的新规定
14、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
15、关于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新规定
16、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新规定
17、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新规定
18、关于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19、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新规定
20、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的新规定
21、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及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
22、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规定
23、关于集体合同的新规定
24、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新规定
25、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
26、关于个人承包用工的新规定

     重点推荐宋普文律师--宋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会员,曾在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系统工作多年,审理了近600件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良好丰富的司法及政府人脉关系。在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的完善上有丰富经验,在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和员工竞业限制方面具有成功案例,并在《上海劳动保障》杂志上合作发表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问题》文章。
  

    您若对我们的服务感兴趣,您可以填妥以下表格传真(021-63588022)给我们或通过在线咨询留言告知我们,也可直接电话021-63588005-19或E-mail至songpuwenlawyer@yahoo.com.cn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视具体情况尽快安排上门培训或电话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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